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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

2023-08-21来源:点击:1016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和对金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发挥好金融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作用,持续保持政策磁石效应,积极吸引优质金融机构入区发展,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北京新兴金融聚集区、首都离岸金融发展先行区,依据《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京金融组发〔2022〕1号)等文件,在充分总结《顺义区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办法》(顺政发〔2019〕18号)、《关于加快北京市融资(金融)租赁聚集区建设的办法》(顺政办发〔2019〕7号)以及《顺义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办法》(顺政办发〔2019〕6号)适用经验并借鉴各地区先进做法、最新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金融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顺义区关于打造首都产业金融中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支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实施,主要想达成什么样的目标任务?


答:优质金融机构加速聚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金融品牌影响力显著增强,金融机构生态体系不断完善。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北京新兴金融聚集区、首都离岸金融发展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办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制定背景、适用范围、评价模式、支持上限等内容;

第二章“机构落户支持”共三条,主要明确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落户支持评价标准、落实金融开放政策首例评价标准;

第三章“综合业务发展支持”共四条,主要明确了金融机构经营成果奖励、增资奖励、购租房补贴的评价标准,支持企业大力发展业务;

第四章“产融合作支持”共二条,主要明确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实际投资规模奖励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际资产管理规模奖励的评价标准,参照顺义区关于中介机构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给予金融机构引入产业项目支持;

第五章“其他配套经营发展支持”共一条,主要明确了为优质金融机构提供配套支持服务,包括可另行根据区内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支持政策给予支持,以及提供机场快捷服务、高管子女入园入学、人才引进、日常服务绿色通道、员工食堂肉类供给等支持;

第六章“附则”共七条,主要明确了集团企业指标合并计算、金融机构承诺事项、“一事一议”事项、部门职责、政策有效期等内容。


四、《办法》涉及的相关主体和范围都包括什么?


答:《办法》所涉及主体主要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并形成一定区域贡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等)的优质中外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分公司。(二)由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分公司。(三)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分公司。(四)对服务首都产业金融中心建设有积极作用,且从事投资类、资产管理类、金融科技类、金融服务类等业务、统计登记属于金融业并具有结算功能的类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


五、《办法》执行标准有哪些?


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首都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京金融〔2018〕110号)、《北京市“十四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京金融组发〔2022〕1号)等文件。


六、《办法》有哪些方面的惠民利民举措?


答:《办法》是我区推动金融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助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七、《办法》在新旧政策条款上有哪些差异?


答:相较旧政策,主要调整了政策适用对象、整体调整为评价打分模式、对金融机构分公司落户新设一次性开办费用补助、设置经营成果奖励、丰富产融合作内涵等内容。


八、《办法》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词释义?


答:1.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设立的第三方支付、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子公司、直销银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总部。

2.由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地方金融组织,是指经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小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3.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是指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等非金融机构。

4.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投资基金。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投资基金。